作為歐盟市場準入的兩大環保合規體系,REACH認證與RoHS認證常被誤解為同類標準,實則兩者在立法框架、管控對象及執行邏輯上存在本質差異。本文從法規性質、技術規范到應用場景進行全面對比,幫助企業與消費者厘清兩者的核心區別。
RoHS認證(《電氣電子設備有害物質限制指令》)是歐盟發布的指令性文件,需由各成員國轉化為本國法律后生效。例如,德國通過《電子電器設備法》實施RoHS要求,賦予其強制約束力。
REACH認證(《化學品注冊、評估、授權和限制法規》)則屬于直接適用的歐盟法規,自2007年6月1日起無需成員國二次立法,即在歐盟全境自動生效。這種法律層級的差異,決定了REACH的適用范圍更廣、執行標準更統一,而RoHS的具體實施可能因國家不同存在細微調整。
RoHS的核心目標在于限制電子電氣產品中的有害物質,其管控對象聚焦于均質材料(即單一成分材料)。例如,對電路板中的焊錫鉛含量進行檢測,要求鎘含量不超過0.01%(100ppm),鉛、汞等不超過0.1%(1000ppm)。最新RoHS 2.0將限制物質從最初的6項擴展至10項,新增對四種鄰苯二甲酸酯的管控。
REACH則從化學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出發,覆蓋所有生產、進口或使用的化學物質。其管控對象不僅包括成品中的物質(如紡織品染料中的偶氮化合物),還涉及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溶劑、添加劑等。REACH的SVHC(高度關注物質)候選清單已超過200項,并持續更新,遠超RoHS的管控范圍。
RoHS的適用范圍明確限定于電子電氣設備,包括家用電器、IT設備、照明設備等10大類產品。例如,筆記本電腦的電源適配器需通過RoHS檢測,但同一企業生產的塑料玩具則不在其管轄范圍內。
REACH的管轄范圍則幾乎覆蓋所有含化學物質的工業品:
· 消費品:服裝中的偶氮染料、化妝品中的防腐劑;
· 工業品:汽車潤滑油中的添加劑、建筑涂料中的揮發性有機物;
· 原材料:金屬合金、聚合物母粒等。
例外情況僅存在于未經過化學處理的天然礦產(如原石)及放射性物質。
1. RoHS的“檢測驅動”模式
企業通過第三方實驗室完成有害物質檢測,獲取符合性報告后即可加貼CE標志(RoHS屬于CE認證的組成部分)。例如,LED燈具制造商需每年對關鍵零部件(如電源模塊)進行抽樣送檢。
2. REACH的“數據驅動”體系
合規責任貫穿供應鏈上下游:
· 生產商/進口商:需對化學品完成注冊并提交安全數據表(SDS);
· 下游用戶:須確保使用注冊過的合規物質,并對SVHC物質含量超過0.1%的產品進行信息傳遞;
· 零售商:有義務應消費者要求提供SVHC物質信息。
以一款含塑化劑的運動水杯為例,從樹脂原料生產商到杯體制造商,均需履行REACH規定的信息通報義務。
違反RoHS可能導致產品被下架或銷毀,并面臨最高5萬歐元的罰款(如德國市場監管機構對超標充電器的處罰案例)。而REACH違規的后果更為嚴重:未完成注冊的化學品將被禁止在歐盟市場銷售,故意隱瞞SVHC信息的企業可能面臨年營業額4%的罰款,甚至刑事責任。2023年ECHA通報的違規案例中,約60%涉及REACH注冊信息不全或SVHC未通報。
盡管存在顯著差異,兩者在實踐中常需配合使用。以電動自行車為例:
· RoHS:約束電池組中的鉛、鎘等重金屬含量;
· REACH:管控車架涂料中的異氰酸酯(需授權)、輪胎橡膠中的多環芳烴(限制物質)。
企業需建立“雙軌合規”機制:通過RoHS認證確保電子部件安全,同時按照REACH要求完成化學品注冊及供應鏈信息管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