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E認證作為歐盟市場的產品準入認證,在我國政府采購中的適用性存在明確限制。政府采購項目原則上不得將境外市場準入認證作為強制性要求,這是基于我國政府采購法規和市場管理制度的明確規定。只有在特定涉外使用場景下,CE認證才可能作為參考性資質出現在采購要求中。
我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三條規定,采購人可以要求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,并根據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進行資格審查。在實務操作中,設置證書條件需要遵循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則,既不能設置不必要的資格證書要求,也不能遺漏應設置的相關要求。CE認證屬于歐盟設置的產品安全性市場準入認證,ROHS認證則是歐盟對電子電氣產品的環保性認證,這些境外市場準入認證原則上不適用國內政府采購工作。
政府采購對供應商的基本資質要求包括: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;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;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;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;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等。這些條件是參與政府采購的基本門檻,境外認證通常不在考慮范圍內。
盡管CE認證一般不作為政府采購的強制要求,但在某些特定領域或特殊情況下可能被提及。高科技產品、環保設備、醫療設備等具有全球通用性的領域,政府采購時可能會參考國際標準或國際認證。例如在醫療設備采購中,部分項目可能同時要求設備符合國際醫療設備質量標準(如ISO13485)或獲得相關國際認證(如CE認證),以確保設備的安全性和有效性。
對于涉外使用場景或國際招標項目,CE認證可能作為附加參考條件出現。政府采購中涉及進口產品時,特別是預算金額達到4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醫療器械采購項目,對原產地為歐盟的產品可能采取特殊措施。在這些特殊情況下,CE認證可能作為產品符合歐盟標準的證明被納入考量,但這種情況屬于例外而非普遍規則。